????互联网是一个创意思想和高新技术的汇集地,也是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出的地方。在鼓励技术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内涵是什么?互联网技术创新引发哪些知识产权问题?这些知识产权问题又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
????一、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内涵及其知识产权问题
????1、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内涵及分类技术和创新是整个互联网产业的生命,但对于什么是互联网技术创新,学界并无定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概念之所以难以界定,主要是因为:一是技术创新这一概念提出至今,理论界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可的技术创新的定义;二是互联网技术创新这一名词对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其内涵会有所区别。鉴于此,笔者所探讨的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内涵,仅指知识产权视域下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基于我们对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相关认知,并结合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视域下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其创新思想和实用技术是与互联网相联系的;二是它包括互联网领域中的软件技术创新和硬件技术创新;三是它可以是互联网领域的原始技术创新,也可以是对他人技术消化吸收后的技术集成创新;四是其可以通过法定的权利形态表现出来;五是其本质是一种可以实现产业化的技术。
????因为互联网技术创新这一概念的内涵界定尚不统一,导致互联网技术创新经常与因特网技术创新、网络技术创新混同使用。三者的差异仅在”互联网”、 “因特网”、”网络”表述上的差异,而且在普通民众的口头表述中”互联网”的含义就等同于”因特网”、”网络”。然而从严格的语义角度分析, “互联网”、”因特网”、”网络”三者的含义是存在差别的。”互联网”的含义是指由若干个电子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而成的网络,可以是局域网(LAN)、城域网(MAN)或者广域网(WAN)等。 “因特网”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一个电子计算机互联网,是由美国的ARPA网发展演变而来的,其特指由TCP/IP协议构建的互联网,因特网是互联网的一种。”网络”是在电的系统中,由若干元件组成的用来使电讯号按一定要求传输的电路或电路中的部分。网络种类很多,且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功能。通过对”互联网”、”因特网”、”网络”含义的对比,我们会发现三者词义范围大小存在差异: “网络”词义范围最大, “互联网”的词义范围居中, “因特网”的词义范围最窄。”互联网”、”因特网”和”网络”的区别与联系可以概括为: “互联网”是”网络”的一种, “因特网”又是”互联网”中一类特殊网络。
????由于”互联网”、”因特网”、”网络”含义的差异,导致互联网技术创新、因特网技术创新与网络技术创新在词义上也存在差异。依据”互联网”、”因特网”、”网络”词义范围大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内涵边界,应大于因特网技术创新内涵,但小于网络技术创新的内涵。基于知识产权视域下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内涵界定,以及互联网技术创新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我们可以对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种类作如下分类:一是依网络类型的不同,可分为因特网的技术创新与除因特网之外的其他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二是依互联网技术的载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互联网领域的软件技术创新与硬件技术创新;三是依创新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原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与技术集成创新。
????2、互联网技术创新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视域内技术创新内涵的界定,为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调整对象,但是要探讨具体的保护措施,还必须明确互联网技术创新究竟引发出哪些知识产权问题?互联网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虽然在形态上呈现多样性,但是我们如果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后,发现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中技术本身的知识产权问题;另一类则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中,依托技术的载体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第一类知识产权问题,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创新技术本身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包括硬件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软件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第二类知识产权问题,可以概括为创新技术载体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在线交易客体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性网站登载未经授权的作品等。
????二、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策略我国互联网技术创新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类型上比较丰富,而且其发生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成长期,这些就决定了,在我国制定保护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措施时,应该遵循立足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和符合互联网技术创新发展客观规律的立法原则。
????这一原则可以细化为以下内容:一是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二是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优先考虑技术措施;三是应该力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节约法律资源;四是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要综合考虑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和管理因素。总的来说,对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其中包括完善有关法律基础设施和执法机制,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又要正确认识开放和控制、保护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关系,防止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特别是对于我国的互联网产业这样一个急需培育的市场,应该掌握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点,既要保护知识资产生产者的积极性,又要兼顾整个社会发展[2]。在上述立法原则的指导下,可用于我国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很多,在立法保护的形式上,有学者主张单独为此立法。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通讯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种种挑战,要求有关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有关的活动,但不存在网络技术动摇现有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可能性。
????2、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标准策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似乎都显得非常无力,因为创新的技术不但要突破现有的技术,同时技术的创新又不断地抛出法律没有规定的新问题。然而,技术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中性的事物,对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是通过相应制度,对涉及其中的人进行调整。因为我国的互联网产业正处在发育期,再者由于互联网的技术创新有着自身的客观规律,因此,这种制度调整应更具引导性,弱化强制性,并充分体现法律的科学性。有鉴于此,笔者主张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引入技术标准的措施。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事物的技术性内容。
????引入的技术标准的内涵,有别于传统的技术标准的内涵,其不仅包含了技术的内容,而且包含了综合考虑了法律、互联网产业管理因素的相关内容。考虑了综合因素的技术标准,在保护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运用中,会因互联网技术创新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互联网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中技术本身的知识产权问题;另一类则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中,依托技术的载体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在第一类知识产权问题中,为了保护技术创新,一般是通过对创新技术(包括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申请专利,而后制定这一技术的技术标准。通过沿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这一思路[5],来保护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
????此类技术标准的运用起到是强化保护的作用,由于这类技术标准往往通过事先技术垄断自然形成,往往属于企业标准,并通过专利许可实现其经济价值,因此,这类技术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应法律的外部监督,才能实现劳伦斯在《未来的观点》一书中的最终目:在网络社会中保护自由的空间,抵抗特定强势利益集团垄断因特网、数字技术,保护网络创作者、使用者的利益。在第二类互联网领域创新技术的载体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上,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实施,运用相应技术的网站、网页的技术标准,来解决互联网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制定这种考虑了多种因素的技术标准,其功用主要是防御。在线交易作为互联网领域创新技术的重要载体,其中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容忽视,鉴于在线交易包含众多技术因素,制定和强制实施综合的技术标准也是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和途径。
????技术标准在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入,试图想探究一种新的保护模式。当然,单凭集合了多种因素的技术标准,是不能完全解决互联网技术创新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既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又需要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配合使用。